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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兴宁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兴宁市检察院关于公益诉讼工作情况报告,这是兴宁市人大继去年作出《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后,专门针对公益诉讼实施情况开展的跟踪监督。
兴宁市检察院检察长到会报告公益诉讼工作,报告指出,《决定》有效解决了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工作机制、制度和程序上的一些问题,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一年来,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55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51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件,行政公益诉讼1件,督促整治污染企业6家,督促清理生产类危险废物近10吨,挽回国有财产损失1200多万元。特别是在群众关注的“问题楼盘”、精准扶贫、环境治理、非法采矿等方面取得良好效果,有力地促进依法行政,维护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会议对兴宁市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以来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提出审议意见。要求兴宁市检察机关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总结经验,强化工作举措,继续推进《决定》的贯彻落实。要强化部门联动,完善协作机制;聚焦公益核心,加大办案力度;加强规范执法,确保依法办案;加强专业化建设,提升法律监督能力。不断加强和改进公益诉讼工作,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据悉,2018年5月23日,兴宁市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全票通过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成为广东省首个县级人大专门就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作出的《决定》,也是近年来兴宁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以决定的形式对司法工作作出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出台以来,兴宁市人大常委会加强跟踪问效,通过检察开放日、调研视察、每月短信等,及时跟踪了解公益诉讼开展情况,强力推动《决定》贯彻落实,切实提高人大监督工作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