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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优化要素配置促进创新创业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本站  时间:2025-07-31 15:5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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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优化要素配置促进创新创业条例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

公开征求意见

 

为在地方立法工作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现将《梅州市优化要素配置促进创新创业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在本网站登出,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向梅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科反馈(截止时间:2025831日)。

 

邮寄地址:梅州市梅江区梅江三路88号市人大401

邮政编码:514021

联系电话:0753-2188316

电子邮箱:mzrdfgw@163.com

 


 

梅州市优化要素配置促进创新创业条例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优化要素配置,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培育和发展新业态,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梅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优化要素配置、促进创新创业活动及其相关服务管理等工作。

本条例所称要素,是指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数据等进行社会生产经营活动时所需的各类资源。

本条例所称创新创业活动是指从事先进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农业、先进装备、新能源、低空经济以及其他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创新创业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优化要素配置促进创新创业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人才自主、市场导向、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及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优化要素配置促进创新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推动要素跨部门、跨区域联动配置,避免资源碎片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进创新创业型城区、创新创业型社区创建,促进创新创业主体集聚发展,营造良好创新创业氛围,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常态化宣传活动,加强政策措施宣传,支持新闻媒体客观、公正地进行舆论监督。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国有资产、市场监管、政务和数据、机关事务管理、税务、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要素配置促进创新创业工作。

第五条【支持措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创业、办公、展销、住宿等方面为创新创业主体提供以下支持:

(一)生产支持。提供标准厂房等生产场所,加强产业配套和基础服务。

(二)创业支持。提供各类创业载体,加强创业政策指导,开展人才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

(三)办公支持。提供适合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金融、零售贸易、文化创意,以及法律、会计、咨询等专业服务行业办公的场所。

(四)展销支持。提供展会场地开展展销活动,并组织创新创业主体赴粤港澳大湾区或者境外等重点区域参展。

(五)住宿支持。提供短期入住房源,解决阶段性、过渡性的居住需求。

(六)其他方面的支持。

涉及上述支持措施的具体条件、标准、期限等,由市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针对初创企业、成长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不同类型创新创业主体,在生产场地供给、租金减免幅度、展销资源分配、融资支持力度等方面实行差异化支持,由市有关部门制定分类标准及配套政策。

第六条【信息平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运用数字技术等手段实现创新创业信息收集、政策分类推送、普惠政策免申即享、需求精准对接,为创新创业主体及时精准推送创新创业政策、行业市场动向和产品需求等信息。

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主体实行优惠政策免予申报、直接享受,确需创新创业主体申报的,公开申报条件,简化申报手续,对可以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的材料,不得要求创新创业主体重复提供。

第七条【交流合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之间加强交流合作,支持优秀人才到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担任创新创业导师,鼓励举办学术会议、论坛等交流活动。

第八条【乡村振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创新创业主体参与乡村振兴建设,加强创新创业致富带头人的培育,盘活乡村闲置资源。

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建设乡村创新创业教育培训网络,开展乡村电子商务创业辅导培训等活动,为参与乡村振兴且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主体提供创业资助或者创业租金补贴。

第九条【区域协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探索建立创新创业区域协调机制,利用“华侨之乡”、综合保税区、“反向飞地”等资源优势,推动本地创新创业主体与粤港澳大湾区等先进地区开展常态化对接、沟通、学习、投资、展销等合作。

 

第二章  保障措施

 

第十条【保障措施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创业支持、住宿支持统筹协调机制,按照科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提供的全市各类创新创业载体、人才公寓等资产相关信息,及时动态发布,实现供需精准对接。

第十一条【保障措施2】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产支持统筹协调机制,动态梳理全市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制定标准厂房使用标准和规范,提供给商务部门开展项目招引,引导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聚发展,推动产业链完善升级。

第十二条【保障措施3】商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办公支持、展销支持统筹协调机制,收集掌握全市国有房屋、楼宇等资产,制定使用标准和规范,统筹各县(市、区)、梅州高新区动态发布资源信息,实现供需精准对接。

第十三条【保障措施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精准盘活利用资产,为创新创业主体提供场地支持,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定期评估用于创新创业资产的使用效果,及时反馈信息,调整优化配置方案。

有关部门推动闲置校舍等闲置资源与创新创业项目相结合,明确相关主体出租利用权限,简化审批利用流程,精简申报材料与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

第十四条【保障措施5】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加大对重大项目和重点产业用地保障,完善建设用地智能化审批,加强全周期跟踪保障,提升服务效能。

第十五条【保障措施6】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培养、引进、用好人才机制,加强人才服务保障,吸引集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为各类人才创造干事创业条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以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统筹推进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协同行业主管部门提高技能人才的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保障人才享有社会保障权益。

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符合条件的人才在户籍办理、婚恋生育、配偶随迁、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社会保险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务。

第十六条【保障措施7】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指导和推动学校制定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计划,支持学校、企业、科研机构等协同完善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机制。指导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建立完善创新创业课程体系,建设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等校内外实践基地,开展创新创业实践和竞赛活动。

第十七条【保障措施8】科技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遴选和推荐一批专业服务水平高、创新资源配置优的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升级为国家级、省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

第十八条【保障措施9】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创新创业早期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快速维权通道,缩短维权周期,降低维权成本,对恶意竞争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创造鼓励创新创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科研机构与创新创业主体合作,建立知识产权作价入股、收益分成等转化机制。对通过技术转让、许可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转化的,科技部门可以按照转化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具体标准由市科技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保障措施10】政务和数据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技术支撑,依托粤省事等移动政务服务平台,集中汇聚生产、创业、办公、展销、住宿等服务的入口,完善各要素信息平台建设,提供资源要素、政策、信息、线上申请等服务。

政务和数据部门在汇聚生产、创业等服务信息时,应当建立数据分级分类共享机制,对非涉密的产业数据、市场需求数据等,在征得数据主体同意后向创新创业主体开放;同时明确数据安全管理责任,禁止泄露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由市政务和数据部门会同网信部门制定具体操作规范。

第二十条【保障措施11】财政部门应当统筹创新创业的财政投入,财政和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加快创新创业扶持资金分配、下达、拨付,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开展创新创业担保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以及利率优惠的中长期信贷业务等,提升科技型企业融资可得性、普惠性。

金融机构应当落实国家和省创新创业担保贷款以及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主体或者项目予以贷款展期、延期还本付息、续贷等支持。

第二十一条【保障措施12】税务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创新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政策和补贴措施,持续优化办税缴费服务,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解读。

第二十二条【保障措施13】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构建绿色能源支撑体系,持续深化用电营商环境改革,推动供电接入服务关口前移、建设项目电力需求提前匹配,保障创新创业主体用能需求。

供电部门应当全面落实优化用电营商环境各项举措,持续改革创新,推进办电便捷化,促进供电高质化,做好用电业扩报装服务,及时满足创新创业主体用电需求。

第二十三条【保障措施14】科技、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共青团等人民团体应当加强和支持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建设。

政府投资开发的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应当提供公共技术、信息查询、检验检测、财税会计、法律政策咨询、教育培训、管理咨询、市场和产业资源对接、投融资对接、物流对接、产业孵化等服务,按照国家、省市创新创业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场地免费向创新创业主体提供,按规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创新创业主体到孵化载体创新创业给予租金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行业领军企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参与孵化载体建设,支持孵化载体面向创新创业主体开放一定比例的免费孵化空间,降低创新创业主体入驻条件。

 

第三章  监管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执法改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实施随机抽查和联合检查相结合的监管方式,深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拓展非现场检查手段,减少行政检查、公务活动等对创新创业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第二十五条【平等适用】创新创业主体和各类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法平等使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数据等要素和水、电、气、通信等公共服务资源,依法平等适用各类支持发展的政策,依法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平等对待创新创业主体和各类企业,不得制定和实施歧视性政策,不得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中设定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供应商、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欠账监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国有企业、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账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拖欠企业账款预防和清理机制,建立拖欠企业账款定期披露、劝告指导、主动执法制度,通过加强预算管理、审计监督、通报约谈和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防止和纠正拖欠企业账款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法律责任1】创新创业主体应当诚实守信、依法依规经营,自觉接受监督。

创新创业主体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生产、创业、办公、展销、住宿等支持措施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其依据本条例享受的支持措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创新创业活动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财政资金资助的创新创业项目,其原始记录证明项目承担团队、企业和个人已履行应尽义务未能实现预期目标的,项目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结题;该项目承担团队、企业和个人再次申报财政资金支持的创新创业项目不受影响。

第二十八条【法律责任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优化要素配置促进创新创业工作职责,存在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形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要素配置促进创新创业工作中,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依法免于处分或者从轻、减轻处分。

 

第四章    

 

第二十九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条例中明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细则等,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并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