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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促进人才发展规定(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本站  时间:2026-10-16 17:08:10  浏览次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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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现将《梅州市促进人才发展规定(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在本网站登出,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向梅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科反馈(意见征集截止时间:2026年11月17日)。

邮寄地址:梅州市梅江区梅江三路88号市人大402室

邮政编码:514021

联系电话:0753-2188319

电子邮箱:mzrdfgw@163.com

梅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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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促进人才发展规定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的重要论述,推进人才强市建设,更好服务梅州苏区振兴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才发展条例》《广东省技能人才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梅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包含技能人才在内的人才培养、开发、引进、流动、评价、激励、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二条【政府和部门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发展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的统筹协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条【坚持产业引领】 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以及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发展需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制造业、人工智能等领域人才培养,结合实际建立人才培训基地,完善急需紧缺职业(工种)人才目录,解决梅州产业发展人才瓶颈问题,推动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

第四条【人才评价】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在人才评价、职称评审、项目申报等活动中不唯论文、职称、学历、奖项。

人才评价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将专利成果、技术突破、成果转化、工艺改进、标准制定、智库成果等实质性贡献作为代表性成果,发挥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用人单位、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

支持企业用人单位自主制定人才评价标准、组建评审机构、开展自主评价,将自主评价结果与岗位聘任、薪酬分配、资源倾斜直接挂钩。

支持链主企业联合开展技能评价,评价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在产业链内企业互认采信;支持向符合条件的链主企业下放职称自主评审权,开展一评双证试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精简人才项目考核检查事项,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减少对人才科研创新活动的干扰,为人才松绑减负。

第五条【服务体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人才综合服务保障体系,构建线上线下融合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发行梅州人才卡,为人才提供政策咨询、户籍管理、出入境、配偶就业、医疗保障、人才安居、文化旅游、创新创业、资源对接等高效便捷服务,推行人才政策免申即享。

人才驿站等平台与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重点企业等建立合作机制,常态化开展人才交流、项目对接、创业孵化、技能培训等综合服务,拓展服务内容,探索市场化运营模式。

鼓励金融机构面向技能人才提供专属信贷服务,将技能等级、人才认定结果作为授信额度、利率定价的重要依据,支持保险、通信等机构为技能人才提供专属优惠产品。

对纳入高层次人才库的人才,实行服务专员制度,为人才提供事项对接、创新创业、待遇落实等全周期跟踪服务;建立人才诉求接收、分办、反馈闭环工作机制,对人才反映的合理诉求实行登记、转办、限时答复。

第六条【联系人才】 市、县(市、区)有关单位应当健全院士、科学家、高层次领军人才、高技能人才等高层次人才交流合作和专项服务机制,不定期邀请高层次人才来梅开展科研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出乡贤联络平台、载体和渠道,细化乡贤回归的引才配套措施。

第七条【配偶安置】 市、县(市、区)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人才配偶安置制度,按照对等对口、岗位相近、人岗相适、双向选择、适度分批等原则,接收安置在市外工作且有意愿来梅就业的高层次人才配偶。

第八条【住房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提供购房补贴、租房补贴、贷款贴息或者新建、购买、租赁、配建、改建人才公寓等方式,解决人才居住需求。

用人单位通过新建、购买、租赁人才公寓以及发放住房补贴、提供宿舍等形式多渠道保障人才住房需求。

支持人才集聚的产业园区建设人才公寓。

第九条【人才融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聚焦先进材料、新一代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生物医药与健康、低空经济、现代农业与食品等产业发展,建立健全吸引粤港澳大湾区人才的柔性引才机制,支持企业通过项目合作、技术顾问、周末工程师、候鸟人才、离岸研发、联合攻关等方式引进粤港澳大湾区人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围绕重点产业,选派本地人才到粤港澳大湾区院校、科研机构、龙头企业交流进修、实践锻炼,建立企业技术需求与粤港澳大湾区人才供给对接机制,定期发布需求清单和人才清单,承接产业和科技成果转移。

探索与粤港澳大湾区建立制造业技能人才共育机制,开展分段联合培养、订单式培养和校际对口帮扶,引入粤港澳大湾区师资、课程、评价标准,共建实训基地,培养适应梅州实体经济和制造业发展需要的技能人才。

第十条【人才流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健全完善人才顺畅有序流动机制,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破除户籍、所有制、地域、行业、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促进各类人才来梅留梅创新创业,支持梅州已引进的人才在进修深造后回梅就业创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人才退出机制,对人才认定、引进、培养、扶持、服务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人才目录】 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动态发布包含技能人才在内的急需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目录,推动人才引进与产业发展、岗位需求的紧密对接。

在符合岗位设置要求的前提下,对包含技能人才在内的急需聘用的人才,可以设置特设岗位。

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引导用人单位根据急需紧缺人才目录,精准引进包含技能人才在内的各类急需紧缺人才。

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公立医院以及其他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自主开展招聘。

第十二条【乡村振兴人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体系,建立现代新农人分类培育机制,结合本地特色农业产业,重点培养产业实用人才、农文旅体商融合发展人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健全乡村工匠支持机制,对取得乡村工匠职称且传承传统技艺较好、产业带动效果明显的乡村工匠名师、大师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本土人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客家特色本土人才培育力度,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加强客家菜、客家山歌、广东汉剧、客家围龙屋保护等领域人才培养引育,开展客家特色技能技艺研究、交流、推广和提升活动,支持非遗传承人、行业骨干传徒授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结合足球之乡定位,健全足球人才发掘、培养和输送机制,引进急需紧缺的高水平足球教练员、基层青训教练员、足球教师等;设立校园足球名师工作室,将足球教研纳入体育教研员的重要工作内容,支持足球教练员、足球教师参加等级培训、继续教育和职称评审。

第十四条【科技人才库】 市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科技顾问人才库、机构库,推行科技顾问制度,组织专家与专业服务机构为重点产业科技型企业提供技术攻关、创新决策、成果转化、人才引育等精准服务,健全供需对接、评价激励、绩效评估等机制。

第十五条【科创人才】 支持国家级、省级科研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等落户梅州,支持企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建设或者共建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工作站、创新联盟、中试基地、概念验证中心、科技成果转化孵化基地等平台载体。

对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条件,承担国家重大项目、开展科研攻关的科研人才,给予财政资金补贴。支持各类人才开展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对高价值专利、创新项目,在概念验证、中试熟化、场景应用阶段按规定给予支持。

支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建设,推动建设制造业数字化人才培养基地,重点培育制造业融合数字化技术的复合型人才;支持企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培训机构联合开展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智能制造等领域技能培训和实训,对成效显著的培训项目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技能人才培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以行业企业为主体,高等学校、职业学校为基础,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将发展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鼓励和支持链主企业协同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企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建立产教评技能生态链,建立招生、培养、评价、就业一体的技能人才供应机制,开展学徒培养、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新职业标准开发等活动。

第十七条【职业技能评价】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行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建立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体系,推动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跨区域互认。

落实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机制,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可以按照条件对应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取得相关专业助理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按照条件对应参加职业技能评价。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健全技能人才以赛代评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规定备案成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自主确定认定职业(工种)范围、自主设置岗位等级、自主开发制定岗位规范、自主运用评价方式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鼓励企业建立职业技能等级破格晋升机制,推行车间就是考场的互动评价模式,对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技能人才,可以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或者申报评审相应职称。

第十八条【技能人才激励】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引导企业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薪酬分配体系,将职业技能等级作为技能人才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对关键技术岗位、关键工序和紧缺急需的技能人才,可以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分配形式。

鼓励企业对高技能人才以及有突出贡献的技能人才实行技术创新成果入股、岗位分红等激励方式,参照高级管理人员标准落实高技能领军人才待遇。技能人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的,可以依法享受个人所得税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为技能人才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可以设立区域特色的技能人才专项荣誉和表彰激励计划。对为本市引进重大产业技能人才、创新团队成效突出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者个人,可以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高技能人才培育】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育、认定评定和扶持,制定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项目,建立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信息库,支持高技能领军人才参与科研项目,组织技能研修、同业交流、名师带徒、赴境外培训等活动。

对在技术革新或者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用人单位可以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以奖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符合条件的,可以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

鼓励高技能领军人才参与用人单位重大生产决策、重大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项目。

第二十条【职业经理人】 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职业经理人市场化培育、引进、认定和激励机制,定期编制职业经理人需求目录,建立职业经理人信息库,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领军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职业经理人培训、评价、推荐等服务,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职业经理人。

支持产业园区培育引进产业研究、产业招商、投融资、企业服务等领域的专业化运营人才。产业园区可以按照规定采取市场化选聘、聘任制等方式引进运营管理人才,实行与工作实绩挂钩的绩效薪酬,并健全绩效考核与退出机制。

支持培育壮大技术经纪人队伍,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服务支撑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一条【校企合作】 本地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紧密对接本地重点产业领域和重点项目,动态调整学科专业设置,推动高等学校、职业学校与企业共建企业学院、产业学院、工匠学院、专家工作站等校企合作平台,开设以企业或者产品品牌命名的订单班、定向培养班等特色合作项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精准对接产业需求,与本地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共建人才培养基地、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地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加强人工智能领域学科专业建设,鼓励开设人工智能相关专业和交叉学科课程,推进人工智能方面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与企业共建人工智能联合实验室,推行企业深度参与课程设计、教学实践的合作模式。

第二十二条【双向流动】 经所在学校或者企业同意,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到企业兼职,或者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到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兼职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双方合作协议约定薪酬。

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有专业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员,经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合格的,可以担任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的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取得教师资格的,可以根据其技术职称聘任为相应的教师职务;取得高等学校、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的,可以视情况降低学历要求。

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教师和企业高技能人才申请认定双师型教师。

第二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